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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工会联合会是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成立的联合组织,受浦东新区总工会领导。联合会的建立有利于区域内工会组织的网络化和工会工作的系统化,有利于营造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对于沟通信息、增加交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由浦东新区总工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综合党委和区域内各联合分会、区域内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工会联合会的领导机构。联合会主席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综合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浦东软件园工会联合会、园区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委员15-20人,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在联合会下设立多个产业区工会联合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浦东软件园工会联合会、德国中心联合工会、微电子港基地工会联合会、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工会联合会、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工会联合会、863信息安全产业基地工会联合会)。
第二条 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注册经营的无上级主管企业的工会原则上都是本会的团体会员,工会主席是团体会员的代表。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联合会负责对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区域内企业的工会工作、企业文化等交流活动,不断增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和信息沟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营造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积极宣传、贯彻《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法组建新建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工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开展调查研究,为新区总工会与有关方面就加强和改善企业工会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区域内较大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协调、讨论,制定开发区劳资矛盾预警机制、处理方案,建立区域内重大劳资矛盾的报告制度,构筑劳资矛盾的警戒线;分析典型案例并向政府、人大报告,为政府、人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联合会对会员单位侵犯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权进行处理,可以就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与会员单位行政方直接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监督联合会的工作,并听取联合会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员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单位要积极为本会提供工会工作经验、信息资料及有关情况,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接受本会的工作指导,承担本会所分配的任务,维护本会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活动经费与任期
第九条 按《工会法》规定提取和缴纳工会经费。
第十条 本届联合会任期为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张江高科技园区工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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